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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菜鸟”们,签约前一定要擦亮眼
作者: 来源: 编辑:梅州人才网(Mzrcw.com) 发布时间:2014-12-29 15:08:00 点击:

  毕业生当中很多人对工作单位的认知或是希望都停留在薪水、晋升几率等方面,对于在试用期、保险缴纳、加班工资等方面自己享有哪些法定权利却知之甚少。

  一些值得求职者关注的问题须多留意

  第一,试用期定得不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签订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在三年以上固定和不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擅自延长试用期,最长的达到一年之久,以减少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也被多次忽略。

  第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部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要求每周工作44小时,或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这就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要求。应当被计算为加班的第6天工作,劳动者经常未能足额领取加班工资。

  第三,以各种形式拒缴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要求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给予一定补贴、有的企业直接把保险费用补给职工,不予缴纳。

  第四,不征求职工意见随意调整岗位;很多企业在制度中要求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岗位调整命令,限期到岗。这与调整岗位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的要求相抵触了。